留置權先成立,看誰成立質押或抵押。動產所有權人設定質權和抵押權時,留置權優先,留置權人設定質權和抵押權,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擴展數據:
1.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清償前留置該財產,在壹定期限後仍未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產,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權上。
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利必須受到限制,即除非為保管需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否則不得使用留置權,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出租或抵押留置權。債權人優先受償後,留置權的價值超過應付範圍的,債權人應當將剩余價款返還債務人。留置權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受償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款項,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財產對其他債務行使留置權。
2.質押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的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押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必須將質押物交由質權人占有,從而不再享有質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質押和抵押的主要區別。各國民法壹般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不動產質押,有的國家只承認動產質押,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在其他國家有權利質押,即質押基於無形財產權、債券、股票等債權或股權。
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侵害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同時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質押財產,不得出租或者提供擔保。主債務消滅時,質押物隨之消滅,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物。我國民法中沒有使用質押的概念,相關內容由抵押制度統壹規定。
3.質押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和質押最大的區別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質押必須轉移對質押物的占有,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