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個人申請開辦診所的負責人和負責人為同壹人,法人必須具有醫師執業證書,並取得醫師資格證5年以上。如果法人和個體診所負責人不是同壹人,那麽責任分配就是個體診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診所承擔責任,診所負責人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負責人提出醫療機構編制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應當由其代表提出申請;個人設立醫療機構,由設置者提出申請;兩人以上合夥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本細則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二)委托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三)不能提供與投資總額相適應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預算支出的;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汙水、汙物、糞便的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因擅自執業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是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三個月以上的;
(四)對患者造成傷害的;
(五)使用假藥、劣藥欺騙患者的;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財的;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