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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診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個體診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有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無過失,應當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承擔的侵權責任。責任大小要根據事故性質來定。

壹般來說,個人申請開辦診所的負責人和負責人為同壹人,法人必須具有醫師執業證書,並取得醫師資格證5年以上。如果法人和個體診所負責人不是同壹人,那麽責任分配就是個體診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診所承擔責任,診所負責人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負責人提出醫療機構編制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應當由其代表提出申請;個人設立醫療機構,由設置者提出申請;兩人以上合夥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本細則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二)委托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三)不能提供與投資總額相適應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預算支出的;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汙水、汙物、糞便的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因擅自執業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是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三個月以上的;

(四)對患者造成傷害的;

(五)使用假藥、劣藥欺騙患者的;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財的;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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