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勞動者加班後自願放棄加班費,並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作為企業,如果在合同中有規定,在公司制度中有規定,並且具體的加班日期或者公休日期要公示;
如果是企業明文規定並明確公示的,員工自願加班,屬於自己的個人行為,不應該支付加班費;而且單位可以在發工資的時候扣除其自願加班工資;
不存在公司強迫員工休息的情況。只要公司有規定,有公示,在勞動仲裁中會支持公司,員工自願加班,堅持要加班費,是不會支持的。
並不違反勞動法,但單位仍有義務依據勞動法支付雙倍工資。所以這就是風險。同時,自願加班是壹份工作,涉及到工傷等待遇問題。所以更好的辦法是單位制定制度,把“自願加班”改成“留守單位”或者其他不加班的說法,避免自願加班。當然,最好的辦法不是自願加班,人事安排盡量合理,有明確的制度。取消所謂的自願加班。自願加班會損害公司制度的公信力,也會帶來其他風險。比如自願加班期間,員工突發疾病、死亡造成工傷待遇問題。所以,不必要的加班應該取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被侵害的每名勞動者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