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什麽是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什麽是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財產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原則:

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基礎。其公式為:生效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

②其適用範圍包括:不動產權利的放棄(所有權、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的買賣(《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的贈與(《物權法》第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物權法》第139條)、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139條)

③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日期,而不是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頒發的日期。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變動的法律依據,權屬證書(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是物權變動的依據,只是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第壹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壹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壹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屆時需要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例外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登記而設立。但未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127條、第129條);

(2)地役權設立合同生效,地役權未經登記而設立。然而,未登記的地役權不得用於對抗地役權的善意受讓人(《物權法》第158條)。

  • 上一篇:婚後買的房子如何才能屬於個人財產?
  • 下一篇:加班是否違反勞動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