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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關系和代理關系有什麽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不同名稱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行事,由此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的壹種法律制度。委托合同是壹方委托另壹方辦理某種事務,另壹方接受委托的協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2.適用範圍不同。

代理制度壹般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類型。委托合同只是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與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無關。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於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冊),還可以是單純的事實行為(如復印文件)。

3.法律關系是否成立,需要當事人作出不同的承諾。

代理關系中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是單方行為,只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才發生授權效力,所以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需要代理人作出承諾。委托合同是約定合同,受托人必須作出承諾。

4.影響的範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三方:代理人、委托人(本人)和第三人(對方)。代理關系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其法律效力延及這三方。委托合同不同於代理關系,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與第三人無關。

擴展數據:

從上述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會得出委托與代理並不必然共存的結論。代理關系的發生基於代理權,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托、承包、雇傭、合夥等法律關系。它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

從這個角度來看,代理不壹定是基於委托合同。同時,委托合同不壹定包含代理授權。委托辦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者簡單的事實行為時,委托人不必授予代理人委托書。

即使是委托辦理民事法律行為,受托人也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而不能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所以委托人不能授予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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