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聲明。
(二)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擬簽署的收購文件、協議、合同或者擬上市的其他上市申請文件;
(4)網絡安全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審查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網絡安全審查重點關註相關對象或情況的下列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壹)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幹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3)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公開性和透明度、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和貿易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損毀、非法使用或者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或者惡意使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
第十壹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進行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在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和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機構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審查機構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和建議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