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公布《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至1年3月施行。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相關情況。排汙許可證是指對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行為依法提出具體要求,並以書面形式確定。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誌權介紹,條例以排汙許可證制度為核心,通過與相關制度的整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體系整合為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對固定汙染源的全過程管理。目前,生態環境部已基本完成270多萬個固定汙染源的全覆蓋,並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施分類管理。據介紹,《條例》專門設置了登記管理制度,對影響不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登記管理。目前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236萬個,占固定汙染源總量的86.5%。
《條例》規定了排汙單位在申請排汙許可證和排汙環節的具體責任和義務:
1.排汙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2.應依法自行進行排放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3.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系統;
4 .應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報告;
5 .應按照排汙許可證等規定,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
司法部第四法制局局長黃_《條例》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嚴格規定,加大了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超標排放汙染物等違法排汙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嚴重違法排汙的,規定了責令限產、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等處罰。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措施。對排汙企業發現的違法行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審查的,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排汙許可證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排汙行為,控制汙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依法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排汙許可證;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
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影響等因素,對排汙單位實行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