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三方協議中違約金是有上限的,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但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部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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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8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這兩種情況分別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該條是指單位支付勞動者在專門的培訓機構學習,勞動者承諾完成學業後為本單位服務若幹年。而不到幾年,勞動者違約,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培訓費除以約定的服務年限,再乘以違約年限,就是勞動者應該承擔的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從事保密業務的,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承諾壹定年限內不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崗位工作,單位支付保密費。勞動者違約的,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況,其他任何形式的違約金都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抵觸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如果妳是大學畢業生,除了公司承諾送妳去培訓的違約金,其他違約金就不用擔心了。因為其他違約金自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