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經營3年以上;
2.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
3.連續三年年均稅收達到400萬元或年均發票金額達到4000萬元以上。
NVOCC的主要業務是:
1.作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出具貨運單據(提單、運單),負責貨物從接受地到目的地交貨地的運輸;
2.作為總承運人,組織貨物全程運輸,制定全程運輸計劃,組織實施各項活動;
3、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和貨物的具體情況,與實際承運人協商運輸方式(訂艙);
4.從托運人處接收貨物,組織或辦理運輸至出口口岸,訂立運輸合同(以本人名義),將貨物移交給已訂艙位的海運承運人,並在移交過程中代表貨主辦理報關、檢驗、理貨等手續;
5、如有必要,辦理貨物入庫和出庫業務;
6.在目的港收到海運承運人的貨物後,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無船承運人(NVOCC)是指從事集裝箱貨物的集貨、裝箱、拆箱和內陸運輸,並經營中轉站或內陸站,但不經營船舶的承運人。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提單登記申請,並附具證明已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保證金的相關材料。前款所稱保證金的數額為人民幣八十萬元;每設立壹家分公司,增加保證金20萬元。保證金應存入中國銀行的專用賬戶。保證金用於NVOCC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不適當履行承運人義務而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保證金及其利息歸NVOCC經營者所有。該專用賬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監管。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申請並繳納保證金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的,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不予註冊,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辦理提單登記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航運法規
第七條
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並繳納保證金。前款所稱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接受托運人的貨物作為承運人,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