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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小產假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2號[1988]第壹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女職工妊娠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這裏沒有孩子是否出生的區分)。附:勞動法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產假的計算壹般來說,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的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這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提示: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產前假為15天,即預產期前15天,產假在預產期前兩周休,避免早產;產後休假75天是指產後休假75天。產假不能提前或推遲。如果孕婦提前分娩,可以將不足天數與產後假合並;如果孕婦延遲分娩,額外的天數可以作為病假處理。因特殊原因產假天數增加,難產天數增加,出生人數增加15天,生育人數增加15天,獨生子女增加3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產假天數增加35天。名詞解釋:已婚婦女24周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多胞胎,但不是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各地晚育的規定不壹樣。女方可有15-30天,男方可有5-15天不等的帶薪護理假。這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提示: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產前假為15天,即預產期前15天,產假在預產期前兩周休,避免早產;產後休假75天是指產後休假75天。產假不能提前或推遲。如果孕婦提前分娩,可以將不足天數與產後假合並;如果孕婦延遲分娩,額外的天數可以作為病假處理。因特殊原因產假天數增加,難產天數增加,出生人數增加15天,生育人數增加15天,獨生子女增加3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產假天數增加35天。名詞解釋:已婚婦女24周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多胞胎,但不是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晚育各地規定不壹。女方可獲得15-30天,男方可獲得5-15天不等的帶薪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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