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審核崗的職責如下:
1,檢查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2、確認型號,並檢查相關技術參數。
3、核對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確認有無鑿痕,並與全國被盜機動車數據庫進行比對。
4.檢查機動車輛的外觀以確認車身顏色。
5.查看《全國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關於國產機動車的數據。
6、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7.將車輛信息輸入電腦,辦理符合要求的手續,並出具受理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出具退出證明。
8.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許可證管理崗位的職責如下:
1.管理計算機自動選卡系統,及時添加機動車號牌。
2.發放牌照。
3、受理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5、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6、回收、銷毀廢舊車牌。
7.保管好業務印章、機動車號牌和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和防偽膜,以備日常使用。
8.與檔案管理崗核對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數量,並做好登記。
9.請求車管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
10,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車牌的生產計劃,及時安排車牌的生產和收集。
11,做好許可證庫的防潮、防火、防盜工作。
12.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註冊大廳秩序良好。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殘疾人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