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
2.如果雙方壹方有出軌或家庭暴力等過錯,可以申請訴訟離婚;
3.夫妻自願平等的原則。離婚時,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4.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願的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
5.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6.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7.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8.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壹方婚前以自有資產全款買房,房產證上只寫了買受人的名字,那麽房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結婚前(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全款買了壹套房,房產證只寫了壹個人的名字,視為父母贈與,房產歸個人;
3.在夫妻關系延續期間,如果其中壹方以可以證明的個人資產全款購房,產權上只登記了出資人的名字,那麽這種財產屬於夫妻雙方。
綜上所述,結婚是頭等大事,離婚可不是兒戲,需要慎重考慮。不要因為壹件小事就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
夫妻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