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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行政訴訟法的差異

法律分析:壹是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幹預或者阻礙依法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補是舊法沒有規定的,明確了法院依法立案的法律責任。

第二,建立立案登記制度和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制度是解決立案難的重要措施。

“新法”第52條規定了立案登記制度。第五十二條規定,法院受理起訴材料後,應當依法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證明。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在沒有指導和說明的情況下,不得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駁回起訴。然後,對於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由上級人民法院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新法第54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

第三,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有利於解決立案爭議。

《新法》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非法集資、非法征收、攤派費用、侵犯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權益、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行政行為,並進壹步明確了可以依法起訴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種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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