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行政合法性原則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有些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權限,就要行使所謂的行政權力。比如,現實生活中就發生過這樣壹個案例:某城管大隊執法人員攔截壹輛大貨車,要求罰款。罰款的原因是該車拉的是散裝施工的廢棄鐵絲,沒有苫布。在嫌疑人申辯時,執法人員不僅不聽申辯,還強行扣留了貨車司機的機動車駕駛證。不交罰款就不交回機動車駕駛證。顯然,城管大隊無權扣機動車駕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嫖娼最高罰款5000元。但現實中,各種罰款都有,大多是10000元,7000元,6000元。往往這種處罰都是以派出所的名義,罰款不開任何收據,占了很大比重。事後,當事人想起訴到法院,卻連收據都拿不到。賣淫不僅違法,而且影響家庭、工作和壹個人的職業晉升。因此,壹些警察抓住違法嫌疑人的這壹心理弱點,不僅是罰款,還有“敲詐勒索”的嫌疑,用精神強制手段迫使違法嫌疑人主動繳納高額罰款。像這樣執法,不僅執法主體不正確,即派出所無權行使這麽大的罰款,而且罰款金額過高,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此外,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最基本的就是給嫌疑人開收據,告訴他觸犯了什麽法律,有什麽行政救濟。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則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得到順利實施。
行政理性在現實生活中也很不利。經常發生雙方歐打,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拘留。當事人經常反映“為什麽只拘留我,不拘留對方?”我們可能經常解釋,法律只說“可以”拘留,沒有說應該拘留。所以,只要拘留合法,被拘留者就不能強制公安機關拘留對方。這個解釋只是關於行政合法性的,並沒有解釋為什麽行政行為往往合法卻不合理。拘留打架的壹方而不拘留另壹方,顯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也不能讓人信服。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在相同情況下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
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的原則很好,但在現實生活中很不利。實現依法行政的夢想需要時間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