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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返鄉防疫政策

壹、上海對返鄉人員的防疫政策

(壹)取消來滬、回滬人員在抵滬前通過《來滬、回滬人員服務申請表》填寫相關信息,抵滬後及時向所在村委會、單位(或賓館)報告的要求。

(2)從上海返回的人員到達上海後,不再進行“落地檢查”、“三天三檢”、“第五天1核酸檢測”;不進行“落地檢查”和“三天三檢”的,不再給予“帶應用的代碼”黃色代碼。

(三)對來滬、回滬未滿五日的人員,“代碼帶申請”、“場所代碼”等顯示界面不再顯示“來滬、回滬未滿五日”標誌,不再限制其進入相關公共場所。

(四)對在中國境內高風險地區居住過7天的人員,實行“7天居家隔離”。隔離期間,對“帶應用的代碼”給予紅色代碼,不得外出,並執行相應的核酸檢測頻率。

(5)對入境人員實行“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車輛等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持,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應,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服務。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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