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名執法人員確保公正執法。兩個人可以互相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執法,誠實守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證件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少於兩人。
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行政執法有執法權。
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的主體,行政執法包括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
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將常用的法律和規範適用於特定對象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法理學和相關法律中被稱為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