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強奸案件中,被害人陳述不壹定客觀真實,那麽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如何認定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通過考察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可以衡量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庭審中,需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發生性行為的情況、報案當天是否發生了特殊的事情、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等進行詳細的審查。壹個重要的審查方法就是到案發現場進行走訪調查,對被害人陳述的每壹句話、每壹個細節進行逐壹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最終定案。2.通過審查證人證言和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認定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有證人證言,但強奸案比較特殊。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壹對壹的對抗,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在有證人證言的強奸案件中,要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利用好這壹難得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做出正確的判斷。在審查逮捕環節較短的情況下,對案件中的每壹句話進行分析、理解和驗證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考察檢察官在辦案中要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負責,不能先入為主地認為強奸案中被害人是弱者,也不能只聽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認定的每壹個情節都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在強奸案件中,要盡量尋找其他證據來證明事實,這些證據可能對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利,但執法的目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通過審查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認定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七種。但是,在壹些強奸案件中,僅憑被害人的陳述不能認定強奸既遂,還需要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來證明犯罪形態。4.分析強奸受害者的陳述要避免三個誤區:第壹,不能以受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凡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也應以強奸罪論處。第二,強奸的認定不能以被害女性是否表示過反抗為依據。如果對女性沒有抵觸情緒,或者抵觸情緒不明顯,就要具體分析,仔細區分。當受害者因為酒精或毒品的影響而無法拒絕發生性關系時,與她發生性關系也視為強奸(比如在給她下藥後與她發生性關系,後來證實這種性關系不是自願的,也屬於強奸)。第三,發生關系時,女方當時不情願,事後後悔。如果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女方是“勉強的”,那就不是強奸;如果男方不能證明女方當時是“勉強”的,但女方有證據證明性行為違背了自己的意誌,可以以強奸罪論處。(作者單位: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檢察院、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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