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可以推斷,哪些事實可以推斷,哪些事實不能推斷,這是刑事推定規則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涉及程序性問題,也涉及實質性問題。刑事推定的事實不是案件的全部事實,而是某壹要素或環節。因此,必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證明結果具有唯壹性的事實,以及基本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沒有* * *關系,或者雖有* * *關系,但概率不高的事實,不屬於刑事推定的對象,不能適用刑事推定。
犯罪主觀方面的推定;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關於危害社會的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在壹些犯罪構成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和“謀取個人利益”的主觀動機也被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主觀方面作為行為人的壹種內心活動,只要行為人拒不供認或者斷然否認,就很難直接查明,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壹,就必須查明。在這壹點上,推定是唯壹的辦法。因為“推定往往是證明被告人心理狀態的唯壹手段,在刑事司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推定不是主觀臆斷,而應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來分析和推斷其主觀內容。這種推定的可能性很大,允許行為人反駁,如果行為人反駁的理由成立,推定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的推定;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壹般應由檢方用證據加以證明。但在某些具體案件中,只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就可以推定被告人具有犯罪客觀方面的某些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的推定涉及被告的舉證責任。當然,被告的舉證責任只是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永遠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人將被判無罪。但由於犯罪的某些要件和犯罪要件以外的事實,被告人具有掌握證據的信息優勢,而檢方無法用直接證據證明。考慮到證明的需要和方便以及為了便於刑事證明的推廣,必須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如果被告人不能證明,則推定被指控的事實成立。
特殊情況的推定:
特殊情況推定是指出於政策和價值取向的考慮,因公安、司法人員違法履行職責或者失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推定存在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