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小壹寸彩色照片3張;
3.流動人員證明;
4.出租房屋稅務發票。
取得暫住證後變更住址有兩種方式:
1.外國人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到新的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2、外來人口離開本市,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經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綜上所述,《暫住證》是外國人攜帶的,供公安人員查驗。外國人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到新的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出登記;外國人離開居住城市,應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經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壹年,到期後即失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市、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聲明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