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要到車輛購買地車管所辦理臨時號牌;
2.車輛轉移登記且已繳納正式號牌的,需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臨時號牌,才能駛回當地;
3.在當地未辦理正式牌照的新車,在外地需要改裝時,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牌照。改裝後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車牌才能駛回原區域;
4.車輛註冊尚未確定,需要臨時試用。
辦理臨時號牌手續。
申請人持單位介紹信、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等相關證明(除已備案的介紹信外,其余退還申請人)到車管所辦理。辦理時,應寫明車輛起止地點和使用臨時號牌的時間。經管理人員審核並在車輛上檢驗合格後,發放臨時號牌,並簽署有效期和起止地點。
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辦理轉移登記或註銷登記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3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保留舊車牌,不滿足其中壹個就不能保留車牌。新車掛舊車牌的前提條件是舊車牌必須在自己名下;需要辦理老舊車的車輛過戶(過戶)和註銷(報廢)手續。對新車進行外檢登記,同時填寫原機動車號牌使用申請表,提交警方。特別提醒,新車發票的名稱和身份證號壹定要和原來的舊車壹致。即新車和舊車的車主必須同名同姓,身份證壹致,才能繼續使用舊車牌。
具體操作流程:車主持新購車輛的購車發票、附加稅、合格證,憑行駛證、購車發票、車主身份證辦理舊車過戶或註銷手續,清空原車號,再由新購車輛車主申請使用原車號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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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車管所轄區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情況,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並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證有效期內,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二)以購買、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3)進行科學研究和定型試驗;
(四)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登記的專用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臨時駕駛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原產地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五)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