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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檢察院的下壹步程序是什麽?

如果在調查完畢,犯罪事實查明,證據充分後才會作出決定,可以去檢察院詢問情況。公安機關將移交檢察院,意味著將移交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序。

法律分析

案件從派出所移送檢察院,意味著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查明,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分工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檢舉、控告、自首、移送、交辦和自行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分別處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立案決定。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交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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