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被執行人未經法院傳喚,可以不應訴,委托人可以應訴。公民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立案的條件是什麽?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向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提交申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個案件無論經過多少次審判,執行都由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管轄。
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申請書必須寫明妳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有給付內容、執行對象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妳的身份證明;
4.作為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三是被執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傳喚被執行人,未補足被執行人的法院也會以送達或公告的方式發出執行通知書,法院也會作出缺席判決。只要判決結果出來,被執行人也需要依法執行,其目的是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