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包行為的定義
非法分包通常是指在建築工程領域,總承包商將本應由自己完成的工作部分或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分包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違法分包的主要表現
1.將主體結構工程或者關鍵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3、分包合同未明確約定分包內容、質量、安全等責任的;
4.多次轉包工程,造成管理混亂,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
5.分包單位或個人在分包過程中存在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違法行為。
三、違法分包的認定依據
在認定違法分包時,應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具體認定依據包括:
1,分包行為是否得到建設單位認可;
2、分包單位或個人具備相應資質;
3、分包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分包內容、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責任;
4、分包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5、分包行為是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產生影響。
四、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
對於違法分包,相關單位或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同時,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總而言之:
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審查轉包行為的定義、主要表現形式和認定依據,判斷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分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25條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72條規定: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