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信息。
3.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應當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場所,應當為未成年人安裝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智能終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式。
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共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所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和職業體驗提供支持。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技性社會團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普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