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差;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無法完成本職工作的;
3.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道德品行差,存在不誠信問題。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出現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嚴重違規違紀的;
3.參加國家法定考試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5.受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應予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