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做公證嗎?
1.律師不能做公證,律師的公證沒有法律效力。公證壹般由依法設立的公證處進行,律師可以見證壹些民事活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八條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五)在公證處實習兩年以上或者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處實習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從事法學教學、研究並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從事審判、檢察、法律服務工作十年以上的公務員、律師,離開原崗位,經考核合格,可以擔任公證員。
第二,律師的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壹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另壹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視為禮品或者行賄,不得唆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通過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尋求業務。
10.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三,公證的法律效力
1,法律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執行效果
是指賦予公證機關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明確規定了公證的這種效力。
3、法律行為的成立。
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才能成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就成為相應法律行為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備要件。此外,如果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公證,公證也將成為其成立的重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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