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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財產嗎?

法律主觀性:

可以提供相關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詢,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已經死亡。夫妻長期分居,壹方多年音訊全無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另壹方不履行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有財產數額的證據。財產分割的原因,如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和犧牲;托兒費的多少,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等。涉及離婚財產分割涉及的銀行存款,要註意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銀行存款”,還是包括“訴訟期間或起訴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所以需要考察兩個方面,壹是存款余額,二是壹定時間內的存取款明細。壹般情況下,配偶的銀行存款,當事人或律師不能直接向銀行申請查詢。唯壹的辦法就是找出對方的銀行賬號和開戶銀行的名稱,然後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銀行調取。實踐中需要收集的證據是:配偶的存折和銀行卡復印件,或者只是復制賬號;配偶銀行卡的信用卡消費憑證和銀行存取款憑證;然後根據以上信息,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定保全金額。綜上,法院對財產的調查壹般會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只要是當事人申請這種情況,法院都會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壹般從雙方的存折、消費的租賃憑證、工資的收入等方面進行處理,保護受害方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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