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界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對象是壹個東西,有的人認為對象是壹個東西,壹個行為。伊通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對外民事法律關系是壹個統壹的概念,其客體也應該是統壹的。將“物”和“行為”分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妥當的。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能作為權利客體,不能作為客體。簡單的東西,比如訴訟,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件。只有將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買賣關系中的客體是交付銷售的物的行為;運輸關系中的客體是安全及時交付運輸標的物的行為。即使在所有權關系中,其客體也不是財產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行為。
題材顯然指的是“物”。例如,在商業關系中,標的物是指賣方必須交付的貨物。
訴訟標的,又稱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是當事人和法院審理爭議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指定,任壹要素為多數時,訴訟標的為多數。所謂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簡明地表達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果事實又稱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案件事實。
訴訟標的理解中的兩個難題
1,訴訟標的識別
作為當事人和法院爭議的對象,在具體的民事案件中,應以什麽標準來認定訴訟標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爭論最激烈的理論之壹。關於訴訟標的的認定,主要有三種學說,即傳統訴訟標的學說、新訴訟標的學說和新實體法學說。目前,從整體上看,新訴訟標的理論,即以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來規定訴訟標的的理論,已經在理論界占據了主導地位。
2、訴訟標的的含義
訴訟標的是任何民事案件的必備要件。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當事人的攻防都是圍繞訴訟標的進行的;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標的是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重復起訴的依據。前壹訴訟的標的與後壹訴訟的標的相同的,當事人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標的
不同於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需要法院判決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標的物是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每壹個民事訴訟都有壹個標的物,但並不是所有的都有標的物。比如壹個身份有爭議的訴訟,只有訴訟標的沒有標的。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就是要查清事實,依法對有爭議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決。在審判中,標的物是為了查明當事人對其是否有權利,判決只是確認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不是標的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