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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商法條款

民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在我國憲法和其他部門法律或法規中,凡涉及民事問題的法律規定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商法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險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證券法、海商法等。

擴展數據:

民法是壹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具有引領和指導商法的意義,商法具有補充、變更和限制民法的功能。市民社會法、私法和權利法是民法的主要表現形式。調整法律地位平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民法的本質屬性,是民法體系的邏輯起點。

在我國,民法的法定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證券法。

在我國,商法的法定規範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民法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正確調整民事關系,總結民事活動實踐經驗的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商法和民法是並列互補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商法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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