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承擔著全國最大比例的旅客和貨物運輸。鐵路運輸聯系著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這些交通運輸活動壹旦發生重大事故,將危及公眾安全,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鐵路運輸活動中違章指揮,造成運營事故,情節嚴重。
1.該行為必須違反與鐵路運輸安全直接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違章是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章,鐵路運營事故時有發生。如果操作事故不是由於違章造成的,肇事者不會受到處罰。鐵路職工違章行為可以是超速、錯放道岔、發送錯誤信號等行為。,或者不作為,比如過路口不鳴警號,扳道工不按時拉道岔,過路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或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或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本條所稱“後果嚴重”,壹般是指造成人員重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經常違章,屢教不改,造成操作事故的;明知列車關鍵部位有故障危險,仍繼續行駛,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壹般指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從始發站準備載人裝載,到旅客離開,到目的站卸載貨物的整個運輸活動過程中。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鐵路職工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裏所說的鐵路職工,是指直接參與鐵路運營,與保證列車運行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包括具體操作機車的司機;鐵路運營設備的其他操作員,如扳道工和鉤工;列車運行活動的直接領導者和指揮者,如調度員;培訓安全管理人員,如信號員等。如果是鐵路部門的非營運壹線員工,就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表現為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行為人可能故意違反規章制度。但是,對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有過失,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可能輕信而回避,造成嚴重後果;如果是故意,不屬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屬於其他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導致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