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民事訴訟法
第183條。公民被宣告失蹤滿二年下落不明,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184條。公民被宣告死亡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壹百九十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監護人的申請,確認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191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和主張財產無主的依據。
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六條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應當由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依照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登記擔保物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