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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免予處罰的區別

不追究刑事責任和免予處罰的區別如下:

1.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在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有其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時,案件終結;

2.免除處罰是指在犯罪行為被確認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免除刑事責任的條件:

1,未成年人犯罪特別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犯罪,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追究;

2.犯罪年齡的定義:法律對不同年齡的犯罪行為有明確的責任標準。比如,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輕微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自首和立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精神障礙者的責任能力:精神障礙者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可以采取強制醫療措施;

5.過失犯罪的處理:對於過失犯罪,後果不嚴重的,可以考慮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

6.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於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立即執行刑罰的,可以適用緩刑;

7.其他法律豁免:如法律規定的死刑緩期執行、赦免等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在偵查階段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案件終結,免除處罰是在確認犯罪行為後,依法選擇不執行刑罰的司法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

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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