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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印章與公司公章法律效力的區別

項目部的印章和公司的公章不具有同等效力。具體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分析項目部的權限範圍,因為項目部印章只是項目部行使權利的憑證,其效力是由項目部的權限範圍決定的。工程項目部是由施工企業委派作為承包人履行具體工程項目合同的施工管理團隊,其地位是相對於承包人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門而言的。在履行具體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項目部印章可以代替公司印章。此外,除非另有授權,項目部印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施工企業中標後,壹般會組織成立項目部,由施工企業委派代表履行工程的具體合同。本項目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壹具體項目的施工而設立的臨時職能部門。它是企業的內部組織,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之壹。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部將被撤銷或解散。通常項目部沒有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未登記的項目部不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項目部的民事法律行為後果由設立它的施工企業承擔。

企業項目部的印章和公司的公章原則上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項目部的印章只是大多用在公司內部的材料上報文件中,並不對外使用;公章無論是內部行使職權還是外部約定,都代表著企業的壹種行為和意誌,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所以結論是項目部印章只供公司內部部門使用,不能代替公司公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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