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浙江省範圍內的計劃生育管理。
文章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遵循人口發展規律,落實計劃生育基本政策,維護計劃生育權益,促進人口素質提高,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計劃生育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當自願實行計劃生育,根據自身條件和國家政策合理規劃生育,控制生育數量和時間,提高生育質量,保障母嬰健康。
第五條
夫妻雙方都應當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指標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
計劃生育應當遵循科學規劃、自願計劃、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的原則,提倡優生優育,防止計劃外生育和超生。
第三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七條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為夫妻雙方提供生殖健康咨詢、生殖保健、生殖技術服務和生殖產品供應等服務。
第八條
計劃生育服務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安全、保密的原則,確保服務質量和安全。
第九條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並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特殊服務。
第四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條
計劃生育管理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和人性化的原則,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實施。
第十壹條
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計劃生育意識和素質,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管理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計劃生育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實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對單位的罰款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有違反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計劃生育信息等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