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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會計監督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答: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通過會計程序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會計法》規定了會計監督的主體、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等問題。

第壹,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客體。根據《會計法》,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主體,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業務,會計監督是以會計為基礎的監督活動。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礎環節。

第二,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記賬人員、經濟業務事項審批人員、會計事項審批人員、事務處理人員、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3)明確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4)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明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有出入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自行處理,並應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外部會計監督。根據《會計法》規定,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是否具備資格。同時,《會計法》還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與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相比,財務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更具有強制性。

總之,會計法的規定使會計監督成為所有這些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從而形成了壹個由內而外、自上而下的嚴密的會計監督網絡,以保證會計監督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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