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壹、贍養費金額的確定
兒童保健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兒童的實際需要;
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分為:
(1)在收入固定的情況下,托兒費的數目壹般可占其月總收入的20%-30%。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負擔,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和獎金。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1)按當年收入或同行業年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支出數。
壹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考標準確定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費。
有特殊情況的,如長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兒童,或殘疾兒童,可適當增加。
二、維修費包括什麽?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在校及以下接受高中教育的教育費用應承擔,但收費較高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支付的額外擇校費或因考試分數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屬於維持費。
如果孩子未經父母雙方同意上學,不同意的父母可以不交費,但同意的父母會交費。
撫養費僅限於必需品,孩子買電腦手機、旅遊費用、商業保險等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家長可以拒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