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造成殘疾、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了壹個無辜的人。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據媒體報道,黑龍江依安縣90後男子孫海達等52人在過去幾年被4個犯罪團夥控制。他們每天至少努力工作12個小時,有時連續工作兩三個晚上。沒有工資,沒有與外界的聯系,沒有喊累,沒有逃避。時刻為他們準備著,是監工的拳頭、木棍、鐵鉤。
讓這些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10月4日公布的壹系列刑事判決書顯示,4個團夥的13名罪犯因犯強迫勞動罪,分別被壹審法院判處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其中作為主犯,最重的刑期只有6年,孫海達等52人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五六年。也就是說,受到最重處罰的罪犯,受到的處罰時間與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時間相同,甚至更差。
這顯然有罪責不相稱的嫌疑。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4個犯罪團夥非法拘禁52名男子期間,他們用“爐鉤”毆打受害者,將其打至抽搐、吐血,甚至使其因長期過度勞累而生病死亡。這些無疑是特別嚴重的情節,應該受到懲罰。
更有甚者,這種行為構成了犯罪競合,因為其非法控制他人,使人無法逃脫,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實中,壹些判決之所以引起輿論嘩然,在於存在著背離公眾常識的罪刑矛盾:壹些危害性犯罪行為量刑偏輕。不該出現的。
百度百科-新京報:非法拘禁他人6年被判6年,罪責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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