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9月5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
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
文章
國家機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和保護國家秘密、改進保密技術和措施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