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1.關於保護的範圍和對象。規定凡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孢子及其繁殖生長的水環境,均應予以保護,重要或珍貴的水生生物應列為重點保護對象。
2.關於收割的原理。規定水生動物的捕撈標準以性成熟為原則,經濟藻類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應在長大後捕撈。
3.關於禁漁區和禁漁期。要求合理劃定壹些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禁漁區、禁漁期,全面禁止或限制捕撈作業。
4.關於漁具釣法。要求根據不同的捕撈對象,規定各種主要漁具的最小網目(箔眼)尺寸;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從事敲作業等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的行為。
5.關於水環境的維護。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放對水產資源有害的汙染物和廢棄物;修建水利工程要註意不要破壞水產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