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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蝸牛的法律處罰依據

非法捕撈螺螄屬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幼魚的捕撈比例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實踐中,非法捕撈500公斤螺螄涉嫌犯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實踐中,非法捕撈500公斤螺螄涉嫌犯罪。非法捕撈的蝸牛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壹類動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水產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1.關於保護的範圍和對象。規定凡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孢子及其繁殖生長的水環境,均應予以保護,重要或珍貴的水生生物應列為重點保護對象。

2.關於收割的原理。規定水生動物的捕撈標準以性成熟為原則,經濟藻類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應在長大後捕撈。

3.關於禁漁區和禁漁期。要求合理劃定壹些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禁漁區、禁漁期,全面禁止或限制捕撈作業。

4.關於漁具釣法。要求根據不同的捕撈對象,規定各種主要漁具的最小網目(箔眼)尺寸;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從事敲作業等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的行為。

5.關於水環境的維護。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放對水產資源有害的汙染物和廢棄物;修建水利工程要註意不要破壞水產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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