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並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時,應當制作裁定書,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財產。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被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采取以上措施,院長會簽發搜查令。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不同情況下公民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不同的。對方不按照法院判決、裁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的,應當在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壹年內,但有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壹條本意見所稱“騰空房屋”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騰空擬變價或者以物抵債的房屋,根據執行依據直接確定被執行人房屋的案件。
第二條執行法院拍賣被查封的房屋,應當制作拍賣通知書和拍賣裁定書。通知中必須寫明,享有被拍賣房屋權益的案外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執行法院報告,逾期不報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拍賣公告應當張貼在被拍賣房屋的現場。
第三條執行法院拍賣房屋,原則上應當先騰空後拍賣。特殊情況未能騰空的,可以先行拍賣,但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說明未騰空的原因,且必須在交付前騰空。
被裁定確認拍賣、變賣、實物結算的房屋,由執行法院負責交付。
第四條對拍賣房屋存在的未因拍賣而消滅但先於抵押或查封的租賃權,執行法院應重點審查租賃合同的真實性、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節點、案外人是否占有涉案房屋等,以確定是否可以阻止租賃權的強制執行。
第五條經審查,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認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