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證據規則又稱相關證據規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美國《聯邦證據法》第403條規定:“雖然證據是相關的,但當不公平偏見、混淆爭議或誤導陪審團的風險大於證據的可能價值時,或者當考慮過度拖延、浪費時間或不需要出示重復證據時,可以不予采納。”英美證據法也特別限定了壹些證據的關聯性。
英美證據法還特別限定了壹些證據的關聯性,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告的性格無關緊要,但也有壹些例外:
(1)如果被告提出關於自己人品的證據,那麽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來反駁;
(2)有利於被告的品格證據不受關聯性規則的限制;
(3)如果出示品格證據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而是為了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以不受限制;
2、被害人的性格壹般不相關,但如果在審判中需要準確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可能會有壹些例外:
(1)如果被害人聲稱自己是犯罪過程中的無辜壹方,被告人持有異議,那麽可以允許被告人提出相關信息。
被害人性格和行為的證據是證明被害人當時的行為與其性格相符的重要證據;
(2)控方也可以出示證據維護被害人的人格,但只有在被告人就此問題出示了相關證據後,對方才能出示相反的證據;
(3)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過去性行為的名譽或評價無關緊要;
3、被告的犯罪記錄或以前的類似行為壹般不相關,除非它構成被控行為的組成部分。
4.具體訴訟行為。比如他認罪,後來又撤回;
5.具體的事實行為。
某人在事件發生後采取補救措施的事實不得作為該人對該事件負有實際責任的證據。
民事案件中收集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即能夠直接或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同時,證據也必須合法、真實,不能偽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法律咨詢平臺咨詢這方面的律師,我們的專業律師會幫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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