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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和欠條哪個有法律約束力?

借條和借條都有法律效力。但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關系,即壹方借錢給另壹方;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有很多,可以是各種情況,比如所欠債務、分紅、投資款等。壹般來說,壹方欠另壹方的債。

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有五點需要註意:

1.借條中最好附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字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著自己簽字,防止借款人與他人簽字,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申辯內容不是原件。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差異的語言。簡單和語義簡單的借條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辨出誰是出借人,誰是借款人。

5.名字應該寫成借條,而不是欠條。它們的法律含義有很大的不同。借據有效期20年,借據2年。以上是借條的法律效力,更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和欠條哪個法律效力更大?

借條和借條除了反映某壹債權債務關系和事實外,在外在表現形式、內涵和原因上肯定是互不相同的,但不能簡單比較其證據效力,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借據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債權時,應始終向法官陳述借據所依據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主張給付的依據和依據),以說明借據的理由,取信於法官。這種主動陳述事實是人之常情,屬於常識(法理意義上,這是附在壹個訴訟請求上的索賠責任)。如果對方不同意這壹事實主張(包括否認、抗辯等。),尤其是當其表示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依靠借據本身可能無法直接獲得原告想要證明的結果。為了打贏官司,原告往往會提供進壹步的證據(如業務關系的送貨單、發票等)來說明他所主張的事實(或具體法律關系)的存在。這時候訴訟原告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加了。

但借條壹般是由具體的借貸事實形成的,反映了雙方特定的法律關系,進壹步反映了雙方基於借貸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借據本身往往更容易識別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壹般不需要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對方壹般很難抗辯或否認,便於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在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大於借條,主要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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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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