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限期自覺履行,或者直接采取執行措施;
3.被執行人不履行的,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措施,如限制高消費、增加失信行為人名單等;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法院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5.執行完畢後,法院應當辦理結案手續。
法院執行這壹程序需要時間:
1.法院強制執行壹般在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
2.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壹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時間限制。
3.凍結被申請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四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被執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移交執行法院處理。
第五條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執行違反法律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