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刑法》:“謀、反、大、反:凡謀、反,即謀、危、社、粟;大,逆,即陰謀,破壞,宗教,寺廟,山川,宮殿。然而,* * *,誰謀,不謀,分,先,從,全,淩,遲,處,而死”
“陵”和“池”兩個字最早出現在荀子的《左篇》:“山在百裏之外又如何?淩死得晚。”本義為“丘壑漸緩”,引申為刑、刑、罰,即“殺、人、人、欲、死、死、徐、和、不、速、也。”
在中國古代,殘酷的刑罰是把人打死,殺了,剁碎,做成肉,做成醬,叫做“糖”。根據現存的文字記載,品嘗、接受、懲罰的壹個例子是孔子的弟子魯茲。漢代呂後氏以人身刑、虐、虐殺戚夫人,說“人妒”,是斷、掘、除、復視、抽、聾、復視、灌、藥、致啞,然後棄之自毀的酷刑。北,魏,法,法,處,處,陰謀,對立,大,對立是車,裂。到了唐代,法律和書籍上的官、定、死、罰,只有斬首和斬首。
淩遲始於五代,相傳為宋代中後期文學通考所用,此刑最早載於《清袁迢法事·松石刑·法誌》:“淩遲者,先斷其四肢身,其性曖昧。在當時,這是極其極端和合法的。”宋太祖幹德元年,王端“千人聚於善澤為賊”,被俘後,王端被押往朗州。淳化五年,又“李順當八人於鳳翔”。熙寧八年,益州市民朱堂在越州揭發余姚郡主謀,導致李鋒、劉玉、秀州團練官許歌三人死亡。《遼史·刑·法紀》:“死,刑有絞殺、斬首、淩遲。”
明初,朱、袁、張、姜、淩、遲被納入《大稿》,涵蓋範圍較廣。《大明法》廢除了大公對淩、遲的濫用,但仍明確規定了陰謀、對立、大、謀反、殺人、父、母、亂、倫、伴、環、殺等。都是重要的,罪、罪、用、淩、延、刑、死,還有淩、延、殘。《大明法·刑法》:“謀、反、大、反:萬物,謀、反,即謀、危、社、粟;大,逆,即陰謀,破壞,宗教,寺廟,山川,宮殿。但* * *,人謀,不謀,分,先,從,全,陵,遲,處,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