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和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3.保護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野生動物野外分布面積、種群數量及結構;
2.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和生態狀況;
3.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面臨的主要威脅;
4、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
2.野生動物的檢驗、檢測和采樣;
3.封存、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和資料;
4、查封、扣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總而言之,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