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是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擔任監護人的代理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因緊急情況不能履行臨時監護人職責,或者監護人因緊急情況不能履行臨時監護人職責,或者監護人不能對居民采取必要的生活措施。
監護是指監護人對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準身份權。監護的核心內容是義務,即監護義務。我國監護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監護責任。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訴訟行為的代理權。壹種是民法上的代理,即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取得和行使權利,為被監護人設定和履行義務。二是民事訴訟中的代理行為。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訴訟活動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訴訟代理權。可以代表被監護人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有義務照顧被監護人臨時生活的組織是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地方自治組織,是專門法人。他們對這個地區的居民和村民負責。民政部門是政府的主管部門,既是監護的監督機關,又是負有監護義務的監護部門。在發生上述緊急情況時,這些組織有義務為處於困境甚至危機中的病房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護理措施。這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