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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相關事故分類規定

風險相關事故分類規定:

1,小事故

是指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機動車事故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財產損失200元以下的事故。

2.壹般事故

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壹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造成1人死亡,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造成2人死亡,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

事故處理流程:

1,現場調查。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

2.責任認定;

3.懲罰。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方作出的處理意見應報領導批準;

4.賠償調解。交通事故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訴訟。

綜上所述,安全事故按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進行分類,事故壹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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