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尚欠某物或壹定金額的憑證,壹般用於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2.借據: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表明借出某物或壹筆錢的憑證,壹般用來證明借貸關系。
3.如果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債權人可以拿著身份證、起訴狀、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方法可以保證執行力,但耗時較長。
二、此外,通過訴訟索要欠款應註意訴訟時效:
(壹)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屆滿後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次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3)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即沒有規定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受最長保護期限20年的限制。
(4)對於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明確拒絕償還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明確拒絕償還,自借款人明確拒絕償還之日起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十五條原告基於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於基本法律關系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不是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基本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