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知識點:保險法基本原理
(壹)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的原則
(2)最大誠信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2、申請人的告知義務
(1)它的基礎在於保險技術的需要。
(二)通知的內容
(三)通知的時間和方式:訂立合同時。
(4)違反告知義務:虛假信息、隱瞞和遺漏。
3.保證
(1)擔保的含義
(二)擔保的內容
(3)擔保類型
(4)擔保與通知的區別
4.避免
(1)棄權的含義:在保險中,棄權是指保險人以言語或行為故意放棄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抗辯權。
(2)棄權的要件:首先,當事人必須有棄權;第二,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時必須知道權利的存在;
(3)放棄的範圍:原則上可以放棄因保險合同產生的權利或者抗辯權,但下列情形適用: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事實上,妳不能拋棄它。
5.沒有辯護
(1)禁止抗辯的含義
(2)禁止抗辯與棄權的區別:棄權可以單獨優先,也可以協議優先,而禁止抗辯是基於欺詐或誤導行為,本質上屬於侵權行為;b棄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禁止抗辯基於公平理念而生效;c .口頭證據規則可以適用於棄權,但口頭證據規則不適用於禁止抗辯;d .因保險代理人協議放棄權利而使棄權生效的,以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為限;當禁止抗辯的效力因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發生時,保險代理人具有代理權限是不附條件的。
(3)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2、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3.保險利益的確定
(四)損失補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2、損失賠償的範圍
3.保險中的損失賠償原則與壹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原則之比較;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其目的都是為了補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首先,只要發生損失,受害方有權要求全面、充分的賠償;其次,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受害方不能從賠償中獲利。
兩者的區別在於:(1)應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質不同;(3)前提和適用範圍不同;(4)應用需求不同;(5)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與最終承擔者不同。所以保險法壹般叫損失賠償而不是損害賠償。
(5)近因原則
1,近因原則的含義
2.判斷近因的標準
(1)條件理論
(2)相當因果關系理論
(3)近因說:時間上的近因和效果上的近因。
3.近因原則的具體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