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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最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辦法

1.擅自組織校外培訓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開辦校外培訓機構。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①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應用;(2)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3)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2.變相違規進行校外培訓。

違反規定變相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包括①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支付校外培訓費用。;②利用居民樓、賓館、咖啡館等場所,免費開展“壹對壹”、“壹對多”等校外培訓;(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遊學、研究、夏令營、托管等名義。,科目培訓免費進行。

3.了解非法校外培訓活動,並為其提供場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非法校外培訓活動的存在,為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如網絡平臺運營者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為其用戶開展在線校外培訓提供服務。,適用前款規定。

4.超出審批範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的。

第十九條規定,校外培訓機構超出審批範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1)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2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3)非學科培訓機構開展學科校外培訓;(4)學科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校外培訓;⑤線下培訓機構超出審批場所開展培訓活動。

5.提前進行紀律訓練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或者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具體包括(壹)違反國家教育政策,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②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3)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招生規定的;(4)提前開展學科培訓。

6 .未經批準或參與組織面向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加面向學齡前兒童和3歲以上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的,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7.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限制就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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